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1、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2、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3、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4、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5、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許可證申請表;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并按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許可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擴展資料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報送的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財務狀況,注冊資本、設備、生產經營場所、從業人員等的變化情況;
2、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情況,以及業務分包、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設立、跨區作業等情況;
3、遵守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制度情況;
4、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等情況;
5、其他相關情況。
自查報告應當包括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分公司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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